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19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提高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全市信息资源集约化建设,促进跨部门、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融共享,使城市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协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与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信息化软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新建、改(扩)建、运维等。

第三条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或社会投资但涉及政务数据、网络安全、公共资源或公众权益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均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或特殊保密要求的信息化项目除外。

第四条  新建的信息化项目应依托株洲大数据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不再单独新建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机房、专网、服务器、存储、备份、通用安全设施、基础软件以及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业务应用系统,应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株洲大数据平台。各单位前端网络交换设备、内部视频监控和大屏显示终端控制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除外。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各县市区依托株洲大数据平台建设相关项目,应充分利用市级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方案评审、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规模,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信息化项目应用需求单位负责立项报告、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负责立项申请、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市行政审批局于每年8月组织开展下年度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各项目应用需求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株洲市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初步建设方案(包括对全市信息资源的数据支持和需求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计划等。

(二)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计划和基本原则;是否依托株洲大数据平台开发、部署、运行;是否充分考虑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等相关要求。

(三)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评估初审后,拟定下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商市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

(四)对经过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立项。

(五)项目应用需求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立项文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审核申请。

(六)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分为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部门申请审核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前置技术评审和批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深化和优化设计方案并编制预算,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原则上一般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预算评审时间根据市财政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七)通过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应用需求单位(实施单位)组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八条  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财政追加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用需求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进入项目审批流程。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应用需求单位(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择优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 〔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应用需求单位(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参加。对于大型或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加大信息化项目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投资与运营,获得合理回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原有公共信息数据系统整合迁移至大数据中心的,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该部门年度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

未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部门自行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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