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三个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

2021-12-15 00:00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发挥株洲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主力军作用,在打造“三个高地”中走在前列,坚持“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工作思路,按照“看税收、重增量、可持续、能激励”原则,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产业招商

1. 支持产业项目引进。紧扣我市“3+3+2”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高于长株潭省级以上园区亩均税收平均值10%以上(次年递增10%)或国家级园区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省级园区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按其投产年度,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

2. 支持主机企业招引配套企业。积极引导主机企业通过订单调配、采购需求、投资合资等方式吸引上下游企业来株投资设厂。主机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落地株洲,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配套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40%,以现金或等价物品的方式用于奖励主机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3. 支持配套企业招引主机企业。对产业配套企业积极招商引进主机企业落地株洲的,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主机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30%,以现金或等价物品的方式用于奖励配套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支持总部经济招商

4. 实行落户奖励。经我市认定的新注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3-5亿元(含3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0.5-3亿元(含0.5亿元)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分五年兑现,每年兑现20%。

5. 实行经营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企业,分别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营业收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对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上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超过1亿元后,以每新增5000万元为一个台阶)且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企业台阶内地方财政贡献市级增量部分的30%,以现金或等价物品奖励企业或按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6. 实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房价20%比例、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7. 实行高管人才奖励。落户株洲的总部项目自投产运营当年起,连续五年对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

8.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已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年度新增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在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市级增量部分中按照兑现时间最短的原则实施,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增资扩产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按照支持总部经济经营实行台阶奖励。

9. 支持优质项目裂变发展。支持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以裂变前公司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连续五年按新公司投产后地方财政贡献市级增量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

四、支持基金招商

10. 支持基金入驻。支持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壮大产业发展基金规模,采取领投、直投、跟投等多种方式,满足来株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引导和撬动人才、资本、产业项目入株。产业基金中政府引导性投资收益超过基准收益率的部分,最高可按70%的比例让渡给社会投资机构和项目团队。支持私募基金入驻,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实缴资本的1‰,在存续期内给予分期奖励,每家不超过300万元;对基金公司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房价20%比例、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基金公司按其股权交易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基金公司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11. 支持基金投资。对基金投资我市项目期限超过3年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在存续期内对基金按其运营和投资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70%比例分期给予奖励。

12. 支持基金招商。对引进外地产业项目的私募基金,自项目投产运营起连续五年,对基金按引进项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市级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

五、支持外资外贸招商

13.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本市外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按1%比例奖励在株外资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于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对县市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实现破“零”的,奖励10万元,对县市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超额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14. 鼓励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出口实绩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县市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超额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市场化招商

15. 支持招商方式创新。鼓励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招商,对新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对项目引进者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市级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16.支持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采用PBOS模式等方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产业招商和运营服务市场化。对专业从事园区开发运营的企业,在其开发的园区项目(园中园等)竣工验收、标厂入驻率达到90%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省一类地区省级以上园区亩均税收平均值后,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给予园区运营企业该项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

七、支持驻外招商

17. 支持驻点招商。鼓励驻外招商联络处选优配强人员,面向社会聘请招商专员,优化绩效激励措施,对绩效突出的公职人员比照援藏人员待遇予以激励,对招商专员引进的项目,按市场化招商引进项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支持园区招精引强

18. 支持招引重点企业。对园区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国家知名品牌的企业的主导产品生产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

九、支持异地孵化招商

19. 鼓励孵化合作。鼓励株洲企业、园区与发达地区高校、企业以及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异地孵化合作。对落户株洲的异地孵化平台项目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自投产当年开始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鼓励在株央企及“三类500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积极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校、企业及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合作,推进“双招双引”工作,按市场化招商项目引进规定奖励该境外分支机构。

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20.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支持符合株洲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方向的科技成果项目在株通过注册成立新公司或转让、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转化,按投产年度连续五年,给予其落地项目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对核心技术支撑成员,连续五年按个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十一、强化政策配套

21. 促进项目履约落地。加强对项目引进、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考核,按招商年度综合考评实绩对排名前两位的城区和前两位的县市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县市区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参与我市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履约落地成效显著的株洲异地商协会、异地株洲商协会由市政府进行表扬和奖励。

22. 统筹项目支持。对具备落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对园区道路、物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市场化运营项目优先申报公司债和企业债。

23. 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推动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办法及监管细则,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株设立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或外商直接投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统筹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24. 加大融资支持。支持企业通过“一行一主链”服务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贷款投放。优先准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和人才贷业务,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低费率。将符合条件的招商企业纳入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跟进,提供精细化的上市培育服务。

25.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园区产业配套和部门联动服务体系,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完善“指定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对产业带动强劲、税收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项目法人代表或在株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提供其企业高管团队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二、确保政策兑现

26. 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对外资投资超5000万美元的项目、内资投资超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重点项目、新引进的年进出口实绩2亿美元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或本政策措施未明确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7. 实行政策兑现口径最大化。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1月开始组织,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可以叠加享受省、市政策,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本政策措施多个奖励条款及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最大贡献人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8. 确保政策持续性。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已全部返回园区的,由所在园区比照本政策予以兑现。各县市区、园区可依据本政策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承担。《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株政发〔2017〕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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