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29 00:00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现有流程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二)改革思路

1.实现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首次产权登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主要针对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2.分类管理审批项目。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大类。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水电气设施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总时限。

(三)改革目标

除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外,2019年实现社会投资实行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房屋建筑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审批时间控制在78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审批时间控制在82个工作日以内;其它类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取消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无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有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提请上级政府申请取消。

(1)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3)取消工业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4)针对重力式挡土墙、高大护坡等附属设施,以经审批的规划总图及该附属设施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的依据。

(5)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取消人防初步设计审查。

(7)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8)取消工业类(不含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

(9)取消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材料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10)取消招标文件审查,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1)取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改为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取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改为告知承诺制。

(13)取消联合验收申请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申报表”

(14)民间投资或民间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或其他服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发包、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5)取消项目临时用水的申请环节,市水务集团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给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反复。

(16)取消项目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申请环节,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服务企业,提前指导项目并提供施工期间用电及正式用电的接入方案。

(17)取消项目用气的申请环节,新奥燃气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对接项目,提前了解项目的用气需求并提供供气方案。

2.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市区(园区)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3.合并审批事项

(1)简化施工许可审批。将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合并纳入施工许可中办理,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其他税费、保险等资料,包括安监管理人员核验由建设单位以其承诺形式先行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取消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合并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市政设施建设并联审批。市城管局牵头实施市政设施建设(破占道)并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配合,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水电气报装破占道并联审批工作,在6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审批手续。

(3)“临时排水许可事项”与“正式排水许可事项”合并办理,项目具备现场施工条件后即可申报。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提出连接排水管网的业务要求,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4.转变管理方式

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以政府内部协作替代单独审查,将各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住建、城管、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后续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合并调整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内部协作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5.调整审批时序

(1)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2)划拨用地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探索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5)推广落实“交房即交证”改革政策,后置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对其实行告知承诺制。

(6)推广落实“拿地即开工”改革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相关提前服务具体操作流程。

(7)梳理制定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依申请转换正式用水、用电报装手续流程。

(五)规范审批事项。结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要求,进一步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六)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项目统一分类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6类,分类确定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等,实施“社会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无地下室、功能简单,技术要求单一的民用建筑;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的工业类项目,且两者均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快速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审批职能部门制定负面清单及审批流程。

(七)深化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多测合一。

1.深化“联合审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我市施工图合并图审实施细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备案实行形式性备案。

2.深化“联合验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办法》,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明确具体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统一竣工验收图纸、验收标准和移交标准。将“规划核实”、“城市污水排水”、“水电气”等并入联合验收环节,联合验收和设施移交一并办理。

3.深化“多测合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测量一件事一次办”(多测合一)工作制度,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将项目开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和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地籍、规划、园林等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市民中心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工作。

(八)推行区域评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导则或工作指引。各县市区应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九)推行告知承诺。研究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之前审批实施事项的基础上,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制的把关节点为核发施工许可证阶段。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强化数据平台共享共用。以统一工作准则、统一工作底图、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技术思路为原则,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作用,实现“多规协同”、“可研协同”。在此基础上,逐步梳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空间规划成果,形成全市“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管控体系,实现多部门空间数据在线共享调用。全面对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我市2018年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升级完善,分类型设定网上审批模块,实现网上申报、实时流转、并联审批、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协调和前后流程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市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统一建设标准、接口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认,建立统一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纵联动、无缝衔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覆盖市、县区(园区)。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不断完善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深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并联审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全面参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实行各审批阶段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实现审批材料和结果共享共用,确保同一要件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中只需提交一次,政府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件无需作为要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交,通过市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自动流转至后续审批环节调用。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将申请表单推送相关部门,“一次征询”该阶段需要办理的事项及资料清单,汇总后“一单告知”申请人。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 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多规合一”协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我市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十五)推行审批代办督办机制。对产业项目建设年项目、“温暖企业”行动、招商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建立“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定期会商、协调督办、数据共享、改革推进”的市、区两级代办督办工作机制。线下由区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辖区项目进行摸底、代办和区级事项协调,市级审批权限由市行政审批局督办协调。线上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重点项目代办督办协调平台”,联通两级审批局、市直职能部门及企业,实时申报项目审批和反馈办理结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和承诺书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公共信用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建设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监管处罚信息,计入主体信用档案,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市民中心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构建社会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快速审批机制

(十九)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审批机制。针对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采取以下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拿出实施细则。

1.社会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

2.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3.进一步简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的首次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4.在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运行成熟后,积极探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项目“先建后验”改革。

七、实行线性工程分段办理报批许可

(二十)实行线性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分期、分段办理报建手续。指项目的征拆手续完成一段、批准一段,即完成征拆手续的部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该段交地通知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该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超出红线范围的情况下,对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根据项目的征拆手续完成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交地通知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其红线范围以外部分待征拆手续完成后再行补办相关手续。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十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改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

(二十三)严格督促落实。市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指导等工作的落实,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职的或执行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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