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关于加快园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11-24 00:00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五好园区”,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提升“亩均税收”,加快园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对园区总部经济和托管机构发展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第一条  总部经济奖励对象是指新注册在高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未购地生产经营、区外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区外项目经营收入占比50%以上,财务单独核算、税收交在高新金库、经高新管委会备案认可的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

  第二条  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租赁高新区管委会及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为办公场所的,高新区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租赁高新区辖区内其他房产的,高新区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0元/每月,按实际租赁面积(≤150平方米)计算)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期限2年。在园区内自主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契税完税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三条  实行经济贡献奖。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的,入驻第一年对园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资金;每超50万元,增加奖励4万元;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

  第四条  实行经济贡献增量奖。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的,入驻第二、三年对园区经济贡献超过上年经济贡献的部分给予增量奖,每超过5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

  第五条  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可专题研究奖励和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政策。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原则上为财务总监及副总以上人员)实行奖励,按其对园区经济贡献的80%等额奖励到个人。

  第七条  对总部或分支机构新引进的科研、高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园区的人才购房补贴等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中介个人,按高新区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政策奖励。

  第九条  对经高新区内批准和备案的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通过自身服务促进企业入驻,根据引进增量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以该企业上年经济贡献为基数,每超过1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不再同步享受高新区对中介机构的有关奖励政策奖励,经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引进的企业也不再同步享受高新区对企业的其他奖励或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条  以上奖励政策按年计算,分批兑现。本文件有关政策与园区其它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且企业享受的所有扶持和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

  第十一条  区直部门及街道引进总部经济并实现税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部门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  对区内原有的总部企业可参照本政策,经专题研究后科对增量部分予以适当的扶持奖励。

  本意见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本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有冲突,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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