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吸引力和落地力,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按照“重税收、强投资、扩增量、可持续、能落地”的原则,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支持龙头企业链式招商。对在2年内引进市外5家以上企业来娄投资项目或产业链企业(产业关联度紧密型企业)抱团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且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由市及市以下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一次性奖励牵头企业200万元(分级受益的按分成比例负担)。支持产业配套企业招商,对产业配套企业引进主机企业(行业里通常称整车或整机生产企业)落地娄底、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由市及市以下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按实际投资的5‰奖励配套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继续落实钢铁新材和工程机械双引擎建设打造先进制造强市、加快娄底中心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招大引强。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至我市,与我市产业结构相契合,产业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较高贡献度、为我市企业上市“破零倍增”作出贡献的上市公司,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设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企业、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来娄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机构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引进外资外贸企业。对直接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按实际到位资金(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出口实绩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和口岸平台项目。支持市外优势电商企业、平台企业落户我市,对年网络销售实际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企业入驻首年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给予60%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建设电子商务仓储、配送中心和口岸平台,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按其实际投资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对租赁和购买的办公场地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给予补贴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引进冷链物流企业。引进全国冷链物流企业100强企业落户娄底或在娄底设立区域总部,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对注册地在娄底且首次获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给予5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在娄底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三星、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开展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供应采购。积极争取省级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及时保障供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正式运行后,根据贡献情况每年补助200万元,累计补助3年。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院、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落户娄底的异地孵化平台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自投产当年起,按其财政贡献市级实得部分前三年的100%、后两年的50%给予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租购园区标准厂房。对设备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租赁3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一年按所交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所交租金的60%、40%给予补贴,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地方财政受益部分。购买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参照标准厂房建设的标准予以扶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已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年度新增设备实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按照兑现时间最短的原则实施,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国家级园区税收25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税收15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按前3年财政实际受益所得的100%、后2年财政实际受益所得的50%给予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物流企业,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实际受益所得的50%给予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用地保障。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补贴。按照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政策,企业可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供地方式,提出用地意向申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水电气保障。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加强用能指导,提高用能效率。落实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支持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或者同售电公司协商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用电成本。协调燃气企业直接给大用户供气,用气价格由双方商谈确定,输气管道自建或合建,直供大用户的燃气管网布设应符合全市燃气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人防办)、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十三、强化人才支持。全面升级娄底人才政策,出台《娄底市关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升级人才供求匹配机制,定期编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落实“揭榜挂帅”制度,加大重点产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推进“产才融合”,联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通过开设专项学科、开办“订单班”等形式,培养技能人才。启动“湘中英才卡”绿色服务,畅通子女入学、配偶随调、医疗保健等绿色服务通道,建设人才公寓,打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等相关单位)
十四、加强重大招商项目管理。将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纳入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评估范围,加强对项目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调度,对年度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加大项目开发储备力度,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包装、发布招商项目。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实行滚动开发、动态管理。鼓励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招商。建立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和市级重点签约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参与我市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履约落地成效显著的娄底异地商协会、异地娄底商协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五、提供绿卡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家、新引进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高端科技人才,每年由组织、财政等部门提供人员名单,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评选,发放实名“服务绿卡”,提供以下优质服务:开通医疗健康服务绿色通道,企业家享受引导就医、专家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和优先治疗等医疗健康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高标准的健康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据实到受益财政报账,体检医院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健康跟踪服务,发放保健药箱,配备常用急用药品;子女入园、入学及转学按照招生政策规定优先安排;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简化申报流程;在娄底市辖区内免费乘坐公交车辆;在辖区高铁站、汽车站优先使用贵宾候车室、快速安检等服务便捷通道;设置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帮代办”服务,优先办理;免费游览参观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点);行政执法部门赴园区企业检查,实行“一事一码”“一企一码”,实现“一码护商”;娄底日报、娄底电视台设置专栏专题宣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旅广体局)
十六、确保政策兑现。所有引进项目需达到国家级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50万元/亩、省级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亩,国家级园区税收25万元/亩、省级园区税收15万元/亩的省定标准。每年2月,由商务粮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引进、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受益财政从受益所得中安排专项资金兑现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可以叠加享受省、市政策,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多个奖励条款及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财政贡献市级部分已全部返回园区的,由所在园区比照本政策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不适用房地产业项目,原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各牵头单位按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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