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021-03-12 00:00

根据省委“三高四新”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一体两翼”战略要求,到2025年,全市要实现上市公司数量达30家。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类规划企业上市路径。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科学调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房地产、民办教育、农业、大健康等行业企业赴主流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根据资本市场整体态势,结合企业上市总体情况,科学规划企业上市的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企业上市辅导中心)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指导与支持,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依托产业链调度机制,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形成会议纪要等方式推动解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产业链链办)

三、降低企业上市股改税费成本。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市县(区)税收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奖励(额度可参照贡献额度)。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报备企业财政补助政策。纳入衡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且获得衡阳市国有相关产业基金入股的企业,在湖南证监局完成辅导报备手续后,以报备前一年实缴数为基数,至上市日止,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而形成的新增市县(区)税收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参照贡献额度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衡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出名单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上市财政补助。积极推动完成上市程序、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资金,加强申报工作的指导、衔接。(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鼓励辖区企业并购重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企业或其资产,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由重组企业所在地按重组置入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重组完成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和继承使用被并购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七、强化企业上市要素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加土地价款。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手续。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向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信贷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金融办、衡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衡阳中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借力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相关链办主动支持本链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意识,借助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效率化配送和利用物流外包等多种方式,使由上市后备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整体化和系统化,实现物流一体化,形成供应链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各产业链链办)

九、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链办要主动服务,支持本链上市后备企业开拓市场,根据产品受众特点,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规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拓展新兴市场。按照加强产业链建设要求,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产品的宣传推介,提升上市后备企业产品在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率。(责任单位:各产业链链办)

十、健全企业上市帮扶体系。将扶持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产业链发展工作中。针对产业链上市后备企业,相关链办要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专题研究上市工作,着力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速推进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各产业链链办、企业上市辅导中心)

十一、建立企业上市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上市后备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由市县两级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工作。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责任单位:企业上市辅导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二、推行审慎监管支持企业上市。对入选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施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报会”“报辅”等名单内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精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对后备企业的执法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十三、加强企业上市过程舆情管控。指导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完善舆情管控体系,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增强舆情预警意识。出现相关舆情新闻时,要帮助企业主动对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回应,妥善处置,消除不良影响,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十四、发挥上市中介机构专业作用。加强对上市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评估、评级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以市场机制办好企业上市辅导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和能力,定期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业务指导、业务咨询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每成功辅导一家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上市辅导中心财政补贴200万元。建立政府金融顾问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创新战略合作机制,与企业上市辅导中心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落地。(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企业上市辅导中心)

十五、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氛围。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联系和对接,争取上市审核部门在业务上的支持,不定期邀请省级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我市拟上市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及上市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范例,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生态,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和壮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金融办)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市后备企业同时满足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或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支持,不重复安排奖励或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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