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奋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集聚区,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全力支持科创企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园区形成科创企业群星荟萃、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迸发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满天星计划”扶持主体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及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
(二)成长性科创企业。企业登记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初创型科创企业。
(三)高能级科创平台(机构)。为长沙经开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的高能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四)多层次科创载体。经认定的区级以上(含)工业地产、特色产业园;市级以上(含)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等平台载体。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支持。鼓励企业、科创载体(以下简称载体)与高校建立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联合开展大学生创业“未来之星”培养。对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年度成效明显的,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及初创型科创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获得5万-20万元的创业补贴。对于入驻“创业成长陪跑空间”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及初创型科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对新入选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给予5万元/项的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创业实践类项目给予20万元/项的支持。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支持。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参加“满天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
第五条 科创基金赋能。支持长沙经开区科创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助力初创型科创企业成长。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对入选“满天星计划”扶持项目的,优选充实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库。每年力争通过科创基金或其关联方投资20个及以上项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校友科创联盟等在长沙经开区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为“长沙经开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的机构,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七条 科创平台建设运营支持。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校友科创联盟等共建共享实验室、实验基地、检验检测平台等技术服务平台。对在区建成专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服务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设备投资总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2%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科创服务平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八条 科创企业场地租购支持。对在长沙经开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不含仓储物流场地)的科创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在长沙经开区新购买生产经营场地(不含仓储物流场地),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科创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购置补贴。
第九条 科创载体建设运营支持
(一)创业成长陪跑空间建设。鼓励载体按标准创建“长沙经开区创业成长陪跑空间”,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在陪跑空间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事项予以评级,享受最高20万元的服务补贴。
(二)企业服务站建设。鼓励载体按标准创建企业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企业服务站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支持企业服务站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对获评年度运营综合等级A、B、C档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
(三)孵化平台建设。鼓励载体申报省级及以上孵化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加速器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
(四)科创企业及研发平台引育。对于新引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载体,给予1万元/家的项目引育奖励;对新引育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省级研发平台的载体,给予2万元/家的项目引育奖励;对于新引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研发平台的载体,给予5万元/家的项目引育奖励。
第十条 本措施由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187。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措施政策支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支持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3〕27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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