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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区楼宇经济建设和金融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新设于区金融大厦,进行商事登记并实际营业的持牌金融机构及非持牌金融机构。
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非持牌金融机构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要素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机构。
上述各类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质,或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入驻奖励
对新引进的岳阳市外银行市级分行,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岳阳市内原有的、设在其他县市区的市级分行,因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特殊原因迁入区金融大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区金融大厦新设立的证券、保险类市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在区金融大厦新设立县区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万元。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法人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区金融大厦办理了纳税登记且持续经营满两年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办公奖励
签订入驻协议的金融机构在区金融大厦租赁的自用办公、经营用房,自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第一年给予80%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下同),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三)人才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过2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其一定人数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行长、主任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人每年8万元的人才奖励。具体名单由相关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上报。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机构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机构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4人。连续奖励3年。
(四)业务合作
对入驻区金融大厦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国有企业应加强与其对接,在融资、项目、存款、信息共享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项目入驻及奖补办理程序
(一)金融机构入驻审批程序
1.入驻金融机构向区国资公司提出进驻申请,由区财政局牵头,区产业发展局、区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年营业收入和就业等情况,准入审核报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2.审定后的入驻金融机构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由区国资公司与入驻金融机构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入驻前到区财政局办理投资备案登记手续。
(二)奖补申报及兑现
1.金融机构达到兑现奖补条件时,由金融机构对区国资公司提出请求兑现奖补扶持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区国资公司收到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后,依据金融机构提出的兑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区财政局。
3.金融机构提出的兑现申请经初审符合本办法的,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供证明后,提出奖补方案。
4.奖补方案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三)入驻金融机构必须服从统一的物业管理
楼宇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区国资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费按现行相关政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新入驻金融大厦特别重大的金融机构(如招引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或招引金融机构区级年度经济社会综合贡献特别大),经区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后,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需报市政府备案的按程序申报。
(二)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最低经营年限,若未达到约定年限的按不足年限向区财政局返还相应比例的奖补资金。
(三)本办法与区级财政承担的同类产业扶持政策不叠加执行。与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财政局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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