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2023-07-18 00:0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动“五好”园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商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的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其应用、航空及通航、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产业类入区项目。

第三条  新入区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供应项目用地;不能达到的,分类指导入驻专业产业园;不能达到但确实需要供地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

(二)亩均年税收30万元以上;

(三)亩均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四)容积率1.2以上。

第四条  按以下原则给予新入区项目支持政策。

(一)限定奖补期限原则。新入区项目根据固定投资额、效益产出、产业带动等经济指标设置政策支持期限和地方经济贡献平衡期限。

1.固定资产投资2亿-5亿元的项目,平衡期最长不超过投产后的5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的项目,平衡期最长不超过投产后的7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衡期一事一议,但最长不超过10年。

2.当项目提前实现投产、达产的,可提前进入政策支持期和地方经济贡献平衡期,但支持期和平衡期不作延长;项目延期投产或延期达产的,政策支持期和地方经济贡献平衡期相应减少、不作顺延。

(二)奖补支持后置原则。给予入区项目落地投产后所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补。经济贡献奖补按项目投产后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第1—3年100%、第4—5年50%兑现。之后不再给予奖补。每个会计年度的经济贡献奖补在次年3月31日前兑现。

(三)奖补贡献平衡原则。新入区项目所享受的奖补扶持资金需与项目投产后约定的奖补期内的地方经济贡献实现平衡且逐年结算。逐年结算过程中不能实现平衡的,项目方用现金补足差额部分。纳入平衡计算的奖补扶持资金包含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不包含创新创业发展奖补、公司上市奖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补等普惠奖补以及企业高管奖补资金。

(四)“一事一议”支持原则

1.适用支持政策“一事一议”的新入区项目包括:

(1)投资企业为三类“500”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大型央企、上市公司、省级以上区域总部或重点湘商企业;

(2)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制造类、平台经济类、开放型经济类项目;

(3)其他投资规模大、带动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4)从外省、外市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主体。

2.“一事一议”项目具体可针对项目拟定前置支持政策、平衡期限等内容进行商议。可商议支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产业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建筑系数、建筑计容面积等指标给予一定的产业扶持奖补。原则上奖补兑现时间节点和比例为:项目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应奖补的30%,项目完工兑现应奖补的50%,投资核定并投产兑现应奖补的20%(第一笔奖补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

(2)设备购置补贴。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项目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入占固定资产总投入比例,按照生产、研发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奖补。补贴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3)租金补贴。对租用生产场地或办公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投产后经营情况,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给予不超过3年、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先交后奖补的方式兑现。项目达到约定的目标条件后,在次年一季度兑现补贴。

3.对享受前置支持的“一事一议”项目,项目方在约定的平衡期内累计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减去前置支持资金总额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奖补给项目方,之后不再给予奖补。

4.对重大和优质招商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的,需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五条  按照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资本支持。

第六条  创新创业发展奖补

(一)对企业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团队)等支持奖补,按《岳阳市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岳发〔2021〕17号)、《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创新引领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十条规定》(岳经办发〔2023〕30号)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1.区内企业首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成长性良好的,分三年给予20万元奖补:认定证书下发的第一年奖补40%,第二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奖补30%,第三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奖补30%;

2.区内企业重新申报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达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企业高管奖补

新入区企业的年地方经济贡献额在12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名额的高管人员个人地方经济贡献100%奖补,连续奖补3年。新入区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在12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人;地方经济贡献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人;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比照执行。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补

鼓励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奖补600万元,按上市主体完成股改并提出IPO申请、完成省级辅导验收并向交易所递交材料和正式上市交易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补

(一)新入区总部经济项目方自建或者购买物业面积的(10年内不得出售)按照《不动产登记证》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市场价格租用物业的,根据租赁协议租金给予60%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给予新入区总部经济项目经济贡献奖补,每个会计年度的经济贡献奖补在次年3月31日前兑现。

1.对没有享受总部经济发展奖补等前置支持的新入区总部经济项目,给予项目方经济贡献奖补,奖补标准按项目投产后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第1—3年100%、第4年30%、第5年20%计算。以后不再给予奖补。

2.对享受总部经济发展奖补等前置支持的新入区总部经济项目。给予项目方投产后第1—4年累计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减去前置支持资金总额部分的金额100%奖补。以后不再给予奖补。

第十条  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补

(一)区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实际结汇且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岳阳海关或市商务局公布数据给予不超过2分人民币/美元的奖补,其中: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给予不超过5分人民币/美元的奖补。

(二)在区内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公司(含内资企业)的参照执行。

(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5分人民币/美元的奖补(企业需提供出资证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公司资金到位的,参照执行。

(四)根据岳阳海关或市商务局公布数据,区内企业外贸进出口业绩实现破零、倍增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五)区内企业、自然人按照省市商务部门相关程序在境外设立机构且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投资人申请,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六)户籍地在本辖区的居民经劳务派遣出国务工的,由务工人员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民币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七)本办法的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补政策可与省、市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  奖补申报及兑现

企业达到兑现奖补条件时,及时兑现奖补。

(一)企业达到兑现奖补条件时,由项目单位向区经济合作局提出请求兑现奖补扶持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经济合作局收到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后,会同项目服务单位依据企业提出的兑现申请进行初审。

(三)企业提出的兑现申请经初审符合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的由区经济合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供证明。

1.设备补贴、固定资产投资由区产业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经济合作局参与,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选取中介机构核定。

2.项目对区经济贡献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税务局配合核定。

3.企业上市奖补由区财政局核定。

4.创新创业发展奖补,由区产业发展局和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定。

5.外向型经济项目的企业、自然人等奖补,由区经济合作局核定。

(四)区经济合作局收集相关证明后,经程序由区财政局兑现。

第十二条  入区协议可以约定享受奖补的企业未经区工委、管委会批准,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征管等关系迁离本区,自行迁离的,其享受的各项奖补政策予以取消,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补扶持政策具体由区经济合作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参加,综合考虑政府投入等各种因素,按照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程序签订具体的项目入区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岳经管发〔2019〕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入区的企业,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新入区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区产业发展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释明:

(一)本办法所指供项目投产时间为项目土地竞拍成交之日起的2年期满之日,达产时间为项目土地竞拍成交之日起的3年期满之日。

(二)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实际投入。

(三)本办法所指地方经济贡献仅指对区直接经济贡献。

(四)外资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以折合人民币计算。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办法所称“新入区项目”“入区项目”不含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等其他岳阳市中心城区新迁入本区的项目。岳阳市中心城区新迁入本区的项目享受本办法的奖补政策时,按照《岳阳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企业跨区迁移财力补偿机制的通知》(岳财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指: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区设立的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

2.跨国公司来区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重点湘商企业和其他不满足1、2条要求但总部职能、产业带动强的企业来区设立的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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