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2022-09-29 00:00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强化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与关键产品攻关的主体作用,每年梳理制定湖南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关键产品攻关目录,“一清单一目录”主要由企业、产业界出题,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市县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支持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省财政按企业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七)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八)实施“五首”产品奖励与保费补助。每年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九)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创新类)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降低供应商创新产品(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最高10%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各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采购创新产品(服务)预留份额表,同级财政汇总预算,其中创新产品(服务)总预留比例不低于10%,并将预留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优先采购。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收保证金,或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采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支持企业转化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属非关联交易并实现在湘转化、产业化,应用该项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与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转化实施企业最高5%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1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且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省财政最高按计税年薪的10%、以20万元为上限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建站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合作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对企业引进的进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60%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0%用于企业开展项目研究,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在省内企业工作的,按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四)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向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一线科技人才倾斜,对企业申报且获得立项的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立项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五)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档授信,按需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单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一个合作年度内,试点区域单家银行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时,启动熔断机制,经全面风险评估后再决定是否重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六)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予以贴息补助。省财政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贷款予以担保费或保费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获得的科技担保贷款给予担保费或保费补助。省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或保证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费与保证保险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八)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予以保费补助。科技型企业参加经银保监会、科技部批准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保险等,纳入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范围。省财政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投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股权投资引导投入。整合优化现有财政支持竞争性领域科技创新类资金以及湖南两山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引导、子基金直投”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对在省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内)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基金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

  (二十)支持科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科创企业,上市辅导期间省财政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中介费用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科创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层补助70%、基础层补助50%,单家科创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湖南股交所)扩容标准板、成长板,建好科技创新专板,创设专精特新专板,对完成股改且在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分别补助每家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补助每家15万元。(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精准实施企业科技创新减税退税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更加精准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按规定退还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增加科技企业现金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六、组织实施

  各项政策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落实方案。对新出台的政策和新增加的项目,牵头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严格有关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牵头单位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企业奖补方案。相关奖补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制造强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及预算新增统筹安排。奖补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下达资金。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进行奖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奖补。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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